民法繼承篇1138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你應該知道的繼承常識也說明:包括家族財產,其繼承權益必須受到保障,惟大部分之牙醫師,對法律之認知與 ...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 ... 我國繼承篇重大修法於98年6月12日生.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信華所指導 顏淑娟的 私法自治與公法規制衝突下之「祭祀公業規約」法律問題研究—以派下員資格為中心— (2016),提出民法繼承篇1138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祭祀公業條例、規約、私法自治、男女平等、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第728號、處分權主義、法安定性、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李惠鑾的 生前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制度之探討 (2012),提出因為有 量能課稅、重複課稅、共同繼承、視為遺產、遺產稅、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繼承篇1138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114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本法規部分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繼承篇1138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法自治與公法規制衝突下之「祭祀公業規約」法律問題研究—以派下員資格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篇1138條的問題,作者顏淑娟 這樣論述:

祭祀公業條例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96年12月12日公布,行政院令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是自日據時期推行習慣立法失敗後,終於進入專法時代,表現吾國解決祭祀公業法律關係錯綜複雜之決心,由行政命令提昇至法律位階,將習慣推展為國家法化。「祭祀公業規約」係祭祀公業組織及事務運作重要規範,除國家法律外,是祭祀公業法律關係中之憲法,歷年來由行政及司法實務建構規約優先地位。往昔派下員資格以尊重規約自治或習慣加以限制,專法後,以第4條及第5條規範派下員資格,惟二條之立法矛盾及行政過度介入,以致規約效力以施行日為界呈現天差地別待遇。此外,為符合民法及憲法男女平權精神,本條例施行後基

於男女繼承權平等理由,創設原規約所無之「共同承擔祭祀」限制派下員資格。派下權集合身分權及財產權,事涉人民重大權利事項,惟實務上承擔祭祀之事實難以認定,內政部以行政函釋推定派下員資格與法律明顯偏離外,再加上立法闕漏,增加女性為派下員之機會除呈現規範與現實差距外,反而醞釀派下權爭訟之氛圍。時至今日,私法自治與男女平等皆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然而過往司法見解向來不認為規約排除女性為派下員牴觸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原則乃至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728號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合憲後,受到輿論與學界強烈批評指摘。此為吾國釋憲史上首次聲請人主張「規約」牴觸憲法第7條,因規約非屬「法律」或「命令」,

且未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就程序面與實體面之爭議,大法官作為憲法價值之守護者,何以作出備受質疑之解釋亦是本文研究重點。此外,釋字第728號並未擴張審理第5條,惟理由書闡釋:「基於性別平等原則而為規範」似肯認專法施行後,男女平等價值優先私法自治,此與系爭規定合憲意旨相互矛盾,本文試以憲法角度檢視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綜上所述,本文嘗試以公法為主,私法為輔,立論採屬小題大作,藉由探討國家介入祭祀公業規約之正當性、派下員資格立法與行政實務運作產生之窒礙及釋字第728號論證欠缺之處等相關問題,最後得出本文結論與提出修法建議,尋求私法自治與男女平等和平共榮之道。

生前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篇1138條的問題,作者李惠鑾 這樣論述:

我國自開徵遺產稅時,即明定被繼承人生前2年(昔為3年、5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各順位繼承人及前述各順位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防杜納稅人生前以贈與方式分析財產,降低遺產總額規避繳納高累進稅率遺產稅。然自2009年1月23日起遺贈稅率均降為10%,兩稅目間已無稅率差距之節稅空間,上述制度之原立法目的已喪失;另2009年民法修訂時,僅參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部分條文增訂第1148條之1,前者在保障公法債權,後者則著重保護私法債務,於法定繼承制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及遺贈稅均採單一稅率等衝擊下,該制度是否尚有存

在之必要,實值檢討;筆者於本文中自行設計案例,藉以比較遺贈稅於累進稅率及單一稅率時期,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規劃生前贈與是否會產生不同節稅效益,進而檢討該制度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01428號判決為楔子,蒐集及研讀國內相關文獻資料、期刊文章及碩博士論文,就租稅法、稅捐法體系、遺贈稅立法制度、納稅人財產權保障、繼承債權人權益、租稅公平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內容,參考判例、學者見解、法務部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詮釋、評價及檢討遺贈稅法第1條、第6條、第11條第2項、第7條、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民法第1148條之1及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期使國庫收入與

債權人權益均能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