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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舉證責任減輕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 第十卷 和汪信君廖世昌的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講師:黃志中也說明: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 ... 額工程採購營造保險情形」,發現有變更設計案件 ... 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15條(不足額保險之分攤):.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馬財專所指導 何莉虹的 人生最後一哩路- 殯葬禮儀師勞動權益之初探 (2020),提出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動權益、工作時間、職業災害。

而第二篇論文明新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管理系碩士班 陳鴻輝所指導 陳美齡的 營建工程業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保險、營建工程業、職災費率、保險給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般營造綜合保險單所保險之範圍是否僅限於與施工無關之第三 ...則補充:然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本件保險契約共同條款第二條第一項既約定:「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舉證責任減輕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 第十卷

為了解決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係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屆之論文集結,議題係關於民事訴訟中之舉證責任減輕,特別著重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具體化。本書除對該但書為體系化建構,並對個別類型事件在理論及實務上之發展,做詳細之研究及說明,俾讀者能對此制度有較深入之理解。

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個公共工程契約的設計,可以保障很多勞工權益!
昨天的質詢中,我希望勞工局參照臺北市在合約中「載明得標廠商 #應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納入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障對象」,以保障公共工程中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權益。
白話就是,希望市政府將公共工程強制納入「#雇主意外責任險*」,即使工程層層轉包,亦能有效的保障勞工權益。
周登春局長回應,勞工局僅能強制有勞雇關係的受雇勞工,至於自營作業者,目前是採取「鼓勵」以及「督促」的方式請他們參加勞保,也可以藉由營造工業團體保險得到保障。
我能理解勞工局的難處,但仍舊認為「鼓勵」以及「督促」太過保守及消極,市政府應當率先做好榜樣,採取更積極的作為保障臨時工、獨立工作者在公共工程中的勞權,讓民間企業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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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小常識【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也就是雇主)之受僱人(也就是勞工)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 #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白話文:就是說勞工在保險期間因工受傷,雇主有賠償責任時,雇主意外責任險可以分擔雇主應負之賠償責任,讓勞工拿到應有的賠償!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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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後一哩路- 殯葬禮儀師勞動權益之初探

為了解決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何莉虹 這樣論述:

如經認定具有勞工之屬性的禮儀師,則必須適用勞基法,本文探討禮儀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可能產生的問題,禮儀師工作性質特殊,工作時間彈性,在現實生活上,其工作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與突發案件的需要,往往使禮儀師即使已下班或休假日也需要面對超時工作的風險,雖在2018年3月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但其可否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關於正常工作與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等問題都值得探討。勞動部發佈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範內容,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例假休息等規定,本研究以實際訪談方式了解現況,並提出具體建議。本研究訪談六位禮儀師及一位政府人員進行

質性研究,藉由訪談瞭解禮儀師實際上面臨之勞動情形與問題,進一步探討其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研究者在禮儀師工時、例休假與特別休假之現況、禮儀師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認知,有以下研究發現。(一)禮儀師實際工作時間、例假休息並未完全符合勞基法之規範且法令規範認知普遍不足。(二)針對傳統公司,未加入勞保影響禮儀師相關勞工保險權益。(三)禮儀師職業安全未獲重視,嚴重危害工作安全。綜合以上研究發現,本研究的主要建議如下:(一)勞基法規範傳統工作型態工時已不適合目前的新型態服務業,擬訂合適服務業勞動條件,服務業跟所謂的傳統勞動應做區隔。(二)針對五人以下公司勞保非強制規定應予修法,使真正勞動者得到應有保障。(三

)政府應該重視禮儀師職業安全的教育與規劃安全的殯葬設施工作環境。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三版)

為了解決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汪信君廖世昌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人對於風險管理概念日漸著重,加以各種保險商品與金融商品整合之風潮下,保險契約與規範此類契約行為之保險法實已影響一般消費大眾。就保險契約而言,所適用上之法條不僅限於保險法各條文,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問題。尤其於民法上關於契約之成立生效與意思表示(錯誤與詐欺)即為保險契約法中相當重要之課題。再者亦應同時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因其保險契約所特有之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等)。   本書撰寫之目的即在於使讀者於修習保險契約法時,不僅對於保險法之相關條文有所認識,更著重於條文所欲規範之目的與民法兩者間之適用關係。

再者,於理論體系之建構外,並藉由實務常見爭議問題之論述,期使讀者除於研讀基本理論外,更得進一步將其實際應用於保險契約爭端之解決。本書是國內目前唯一同時兼顧保險契約法基本理論的闡述外,又詳細剖析司法實務對於保險契約爭議具體案例類型。使讀者在學習基本理論之際,又能對於司法實務有哪些具體的保險爭議類型,能通盤瞭解。 作者簡介 汪信君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副教授   NTU Law Review 編輯委員會主編   【經歷】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Winner of the Kulp-Wright Book Award,   2005 (Americ

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CCLS)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商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廖世昌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   【經歷】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

所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博士 三版序 二版序 自 序   理論篇 第一章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4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5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10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12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17 第二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23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29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67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75 第五節 詐欺性請求與保險契約效力/83 第三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107 第二節 超額保險/111 第三節 複保險/113

第四節 請求權代位/156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173 第四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175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 關係人之故意行為/182 第五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187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188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208   實務篇 第一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215 第二節 責任保險/263 第三節 保證保險/285 第四節 營造綜合保險/315 第二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333 第二節 健康保險/350 第三節 傷害保險/3

67 第四節 年金保險/390 第五節 投資型保險/418 第三章 保險(金)信託制度/435 三版序   本書於再版之後,保險法的修正,仍持續不斷的進行中。截至本書該版出版間,有二次大幅修正。不過修正的重點,主要仍在於因應保險監理需求,所做的調整。故修正的重點,在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後的「保險業」法。與「保險契約」法有關的部分,並不多。由於本書的探討範圍在於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故有關於保險業法的修正,在本書不多加著墨。   這二次保險法的修正,與保險契約法有關的部分,主要是基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權益保障而來。大部分修法提案,都來自於立法委員的提案。修正重點包括了保險人的主動通知義

務、要保人據實告知義務調整,以及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年齡不實的處理等。但由於這些新修正的條文,與本書基礎理論的說明與論述,並無衝突;且修法內容,在多方立場的折衝之下,產生了一些難以理解的結果。故本書於本次改版,並不特別闡述與說明這些修法的內容。本次改版內容中,有關基礎理論篇部分,增列了保險詐欺與契約效力探討。探討內容參酌了日本重大事由解約權與英國新修訂保險法內容,作為借鏡的依據。實務篇的部分,則增列了再版之後,司法實務上的一些值得探討的案例。包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問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範圍界定問題、意外保險的舉證責任分配等精彩且有趣問題。相信將使讀者對於司法實務的保險爭議案例的

拼圖,更加完整。   最後,本書第三版的完成,除了感謝元照出版社細心與耐心的叮嚀外,於實務篇中的案例整理與蒐集,要特別感謝郭姿君律師與洪佩君律師協助。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2015年初秋於台北 二版序   本書於九十五年出版後,保險契約法業經二次條文修正;於司法實務上亦生不少深值討論之案例。基此,本書即於初版後之四年,再次再版更新。期望本書不論於理論上抑或保險實務上,皆得使讀者即時掌握修法脈動與學說見解之更迭。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一書,為國內極少數同時兼顧保險契約法理論與實務之書籍。由於保險法學門,常藉由實務運作與保險制度之原理,以補充保險法條文不足與缺漏。多半初習保險

法者甚或相關司法工作者,僅得透過學習與吸收保險契約法條文之釋義,對於保險實務之運作往往不盡熟悉。進而導致相關保險爭議問題之解決,常流於求諸條文文義之判斷,而背離與忽略保險制度之本質。在本書再版之際,期使本書得使讀者對於保險法在理論與實務間有更深之認識。   另此次再版之理論篇內,特針對保險利益歸屬主體加以深究。並進一步嘗試提出以保險利益、保險事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受益人指定權等應具一致性之理論基礎,剖析道德危險免責事由與甫修正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衍生之爭議。   最後,本書的再版,除了感謝元照不斷叮嚀之外,同時也非常感謝王曹正雄律師,台大法研所楊敦元同學,辛苦幫忙蒐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

實務案例與相關新日本保險法修法文獻,讓本書再版內容更形豐富。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2010年仲夏于台北 自 序   「無損失,即無保險」!保險之功能,在於將個人生活中因遭遇各種危險所產生之損失,分攤於共同團體。其具有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實屬人類用以彌補各種損失所創設最完善之制度。舉凡全民健康保險、強制汽車保險、住宅火災保險等,皆深入人民之生活。保險影響人民日常生活,不可謂之不深。   凡法律者皆求理論與實務之並重。保險法係規範保險契約中,當事人與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然法律規定不免過於抽象,因此欲窺得保險制度全貌,須理論與實務交相建構,始得竟其功。近年

來,保險事業發展迅速,商品進入多元化時代,企業界對於危險管理亦日漸重視。作者適逢保險界蓬勃發展之際,本著拋磚引玉之心,撰寫此書。提供讀者細繹保險法之理論,宏觀保險之實務,可供初學保險領域人士參考之用。   本書內容之撰述,首應感謝者,莫過於筆者在保險契約法理論之建構上,影響極為深遠的兩位權威學者,即江朝國教授與林勳發教授(按姓氏筆畫順序)。雖兩位學者於保險法體系與理論不盡相同,惟正因其不同理論間之辯證與激盪而使得目前國內保險法學說得以蓬勃發展。同時亦直接影響本書於理論部分基本架構之建立以及作為相關學說爭議論述之主要依據。   再則,本書之完稿,實應感謝學弟王曹正雄先生,莊植焜先生以及台大法

研所陳佑仲君等人之鼎力協助;更同時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慨然應允使本書得以順利付梓,以及所有編輯人員不辭勞苦使本書得以完整呈現。 汪信君 廖世昌  謹識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于台北市

營建工程業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探討

為了解決營造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的問題,作者陳美齡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的綜合社會保險。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及普通事故保險二大部份。其中職業災害保險是因工作而導致的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等項目。本研究方法以職業災害事故居高不下的營建工程業勞工為對象,利用勞動部統計資料、相關法令研究、職業災害個案分析,專家訪談等方式,探究營建工程的職災費率較其他行業高,保險費繳多是否合宜。現況問題是一旦遭遇職災事故其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取得的補助,未因此獲得較其他行業更多保障。尤以98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後,首次參加勞保的勞工,其失能、死亡、老年僅得以年金給付方式申請不得選擇一次請領。本研究專注探討勞保給付、勞基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以

及勞工保險給付保障不足的原因。同時探討營建工程業勞工近半數(約46%)在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雇主藉此規避保險費負擔及勞工退休金繳納;對勞工的權益及安全保障的影響。研究結果如下:(1)職業災害保險應加強查核受雇勞工不當加保,勞工應該由所屬單位投保當被保險人,保險費全額由雇主負擔。杜絕雇主為規避責任令其勞工在職業工會參加保險的亂象。(2)職業災害保險應該立法保障職災勞工及家屬,給付不得低於當期勞工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並提高保險給付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關 鍵 詞:職業災害保險、營建工程業、職災費率、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