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和陳自強的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物的瑕疵買方主張標的物有傾斜瑕疵 - 糾紛案例也說明:2. 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見解,民法瑕疵擔保責任,非不得依當事人特約予以免除,而依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許舜喨所指導 張詩靖的 我國公立學研機構植物育種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相關問題之研析 (2011),提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品種權、授權契約、共有、介入權、瑕疵擔保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曾品傑所指導 林新益的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融資性租賃、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融資租賃合同的重點而找出了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解答。

最後網站淺述賣方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篇 - 太平洋房屋則補充:但須注意的是依民法第366條的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所以出賣人欲以特約免除權利或物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瑕疵擔保責任免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

我國公立學研機構植物育種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相關問題之研析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作者張詩靖 這樣論述:

我國農業科技相關之研發自日治時期以來已累積相當之研發成果,尤以在植物品種方面之培育成果更是豐碩。近年來,透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立法,農業公部門之試驗研究機構與國立大學亦開始致力於將其植物育種成果授權予業者運用,以期能達到提昇國家整體經濟效果之目的。因而鑑於技術移轉相關法制度之建立以及研發成果授權運用活動日漸頻繁,農業公部門及國立大學如何對於植物育種研發成果進行適當之授權運用實為一項重要之課題,加以品種權相對於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乃係一較新興之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對於該權利尚未普遍認識及其法規內容仍未完整之情形下,於授權實務上即容易產生問題。因而本文將透過對於農業公部門技術移轉制度之說明,並藉由

檢視現行農業公部門及國立大學植物育種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範本之內容,對於在現行制度及法規範下,可能影響植物育種研發成果授權契約之相關問題加以分析,並嘗試提出本文之建議,以期能對於國內農業公部門以及國立大學在植物育種研發成果之授權運用方面有所幫助。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作者陳自強 這樣論述:

  契約無效、被撤銷,已為之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契約被解除,發生回復原狀關係。返還目的若均為回復到契約未履行之狀態,返還之內容卻因請求權基礎不同而有差異,價值判斷的衝突矛盾,未必有其正當性。近年來,國際間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建立之呼聲,不絕於耳。為提供我國解釋論及立法論討論的基礎,本書鳥瞰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之生成發展及各國法律狀態、針對原物嗣後返還不能問題處理,觀察國際間發展的最新動向、比較不當得利返還與解除回復原狀效果的不同,進而,異中求同,勾勒出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藍圖。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免除的問題,作者林新益 這樣論述:

融資性租賃制度本身應是一種手段,使用者所欲達成之目的具多樣性,主要係從承租人之角度觀察,有的係為了融資功能,也有的為了達成租稅上節稅之目的等等,研究融資性租賃可以分為兩個面向,首先是融資性租賃交易,其交易過程中主要之特徵為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始購買租賃物並取得所有權,再出租予承租人,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之對象可以是供應商,也可以是承租人。再者是融資性租賃契約,因為我國並無相關立法,故契約內容均由租賃公司所制定,本文以民法租賃契約為基準對比出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特色,可以歸納出承租人須負擔租賃期間租賃物所生之風險。而融資性租賃契約雖然多所偏離民法租賃契約之規定,但幾乎全屬於任意規定。 學者理

論對於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亦因無法律明確規定,而呈現百家爭鳴之情形,本文認為融資性租賃亦屬於租賃契約之一種,蓋民法租賃係預設承租人為經濟上弱者,因此偏向承租人保護之目的,而融資性租賃契約其交易過程具有特殊性,故即便融資性租賃契約與民法租賃有差異,不影響其租賃之本質,方符合當事人給付與對待給付之均衡,以及在租賃期間中,當事人間或與第三人間之法律問題能獲得妥善之處置。 當事人一方所預先擬訂之契約條款,難期公平,因此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分別有內容控制之規定,不過二者適用上之規範事項與審查密度皆有不同,因此二者之規範對象應截然不同,以消費關係為區別標準,本文認為融資性租賃契約並非以消費為目的

,屬於商業上之交易行為,故應適用民法第247條1附合契約之規定,檢視租賃公司預先擬定契約條款之效力。民法第247條之1審查標準,實務見解係採取以相對人能力及市場因素等具有形式意義之標準,學者理論提出以締約目的及風險控管等具實質意義之標準,本文認為此二項標準可並存,使商業上之交易行為具有彈性,才不會過度限制經濟行為之創新與發展。因融資性租賃契約屬商業活動,所以在契約條款效力審查,司法之事後控制不宜過度介入,故本文認為除非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承擔過度之風險或嚴重違反租賃本質者,均應肯認其效力。 分析大陸合同法及學者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之規定與理論,由出租人須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之占有及使用,可

以發現帶有租賃性質之色彩,且大陸關於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出租人例外不得免除擔保責任之情形,以及出租人對供貨商索賠權得以讓與承租人之規定,具有平衡三方當事人法律關係之目的,值得作為我國法律適用上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