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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勇訓寫的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和盧守謙,陳承聖的 圖解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 律師.法研所 - 第 7-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表6-1、職業災害相關法制功能法規主要功用勞動檢查法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課與屠主一般預防義務、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事前預防管理機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 楊曉文、許永明所指導 林素貞的 劇場職業災害風險管理 (2013),提出職業災害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劇場安全、職業災害、風險管理、職業工會、技術認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黃愛珍的 從我國司法判決探討通勤災害法規範未來應有之發展 (2011),提出因為有 通勤災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災害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工災保法5/1上路擴大納保增30萬人受惠 - Rti 中央廣播電臺則補充:為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明天(5月1日)正式上路,除擴大納保對象、增簡便加保管道外,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100%,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災害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法規的問題,作者游勇訓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休閒運動與觀光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所著。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1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

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

、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準備要領】   相較於其他專技或公職考試,導遊領隊的考科並不算多,且內容多為記憶性考題,考生只要願意花時間念,一定念得完,

因為全考選擇題,只要有背過的印象,多半都能做出正確判斷。不論是自修還是補習,建議考生在準備期,一定至少要完整掃過一遍書籍內容。   領隊導遊考古題重覆出現的機率相當高,考前需預留一定比例的時間,反覆演練考古題,若時間足夠,建議分三輪演練,第一、二輪每題都做,第三輪則針對前兩輪發現的弱處補強。並且所有科目書籍都需完整讀過,否則將失去勤作考古題的意義。   導遊領隊考題內容相當廣泛而靈活,時事內容經常出現在考科中,近年國際的時事與熱門的活動皆要特別留意關心!此外近期公告事項或重大變革也都可能入題,多瀏覽相關網站如:衛福部、觀光局、移民署等,皆對答題有相當大的助益!   帶團趴趴走,團員突發事

件層出不窮,隨機應變的能力絕對是導遊領隊人員必備的專業素養。考試中常會出現狀況題,考前多模擬練習,培養自己隨機應變的能力,不論對考試或將來職場上的危機處理,皆有所幫助。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建構完整的觀念。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

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發展觀光條

例(111.05.18修正公布)   (1)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2)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2.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9.06修正公布)   (1)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3)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4)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5)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6)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8)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9)規定旅館業營

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0)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11)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   3.入出國及移民法(111.01.12修正公布)   (1)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2)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

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4)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6)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7)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8)修正明定從事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9)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10)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   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11.01.26修正公布)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2)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3)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5)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條)   (6)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A.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B.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C.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8)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考生上榜心得】:上榜生:張吉人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72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0分   .領隊實務(一):86分   .領隊實務(二):8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46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這科因為是選擇題的關係,答案都在題目中,只要把講義重複讀熟,再進一步練習些考古題就可以了,只要看到題目心裡有過印象都不難寫。   【

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都是法規法條,比較生硬一點,屬於背多分型的。法條重點只要反覆背熟就可以拿到比較高的成績,這科我花了最多的時間,大約50%的讀書進度都在這裡。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這科準備的範圍太廣,從各地原住民到地理環境都有考到,所以必須靠自己多讀多記,了解一些觀光資源跟習俗。

職業災害法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勞動局、青年局(3/26)】

#照顧者就業困境

根據統計,全台1,153萬就業人口中,約有17.8萬人屬於因具照顧者身份受「減少工時、請假、彈性調整上半時間」影響;並有約有13.3萬人屬於「因照顧離職者」。

這些所謂「在職照顧者」的生活常態往往是「白天上班、晚上看護」,不僅影響工作表現,也可能遭到雇主的不理解而感受到孤立與挫敗,對這些照顧者而言,政府的支援與企業雇主的理解非常重要。

#職場續航支援

所以接續著上述議題,根據勞動局近期的施政報告中指出,設置了特定對象個案管理就業服務人力,裡頭匡列了許多弱勢身份或特定身份者為就業輔導對象,卻未提及具體的作法為何?

以及,在這些特定身份者之餘,「照顧者」的支持方案為何?都是社會局應該詳細擬定具體作法的項目,智翔建議,是否可以參考新北市婦女及中高齡者職場續航中心的做法,跨局處來整合資源,改善目前正在發生的就業困境?

對此副市長表示可以來研擬,智翔也希望下一次會期就能看到具體的規劃。

#營造業勞工上工前酒測

桃園市營造業蓬勃,過去提神飲料或藥酒廣告也總是塑造「喝了再上」、「明天的氣力」等形象,但根據勞動部統計,習慣飲用酒精含量0.5%以上提神飲料者,每年職業傷害發生率為一般勞工的1.8倍。

那以桃園目前工地繁多,勞動局現行有無針對營造業上工前酒測? 若有,成效如何? 又上工前酒測是否會納入勞檢重點?

勞動局說明,目前僅有行文至營造業公會與企業團體,公共工程方面也有要求工程單位,並列入稽查時的項目。

既然有做,智翔也要求具體的數據,希望勞動局會後再提供勞檢與酒測的報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近期通過職災保險法案的草案,強制加保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約有33萬名勞工受惠,針對此修法,未來勞動局會如何勞檢此類公司? 以及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份日期等?

勞動局表示,只要修法通過,就會按法規來處理,對此智翔也特別提醒,雖然現在討論的都是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但希望勞動局能未雨綢繆,尤其像許多青創產業,起初也多是這種4人以下的微型公司,勞動局與青年局應多加留意與督導。

#興光堡壘

興光堡壘作為青年事務局重度使用的據點,在外觀上有許多破損,安全上產生疑慮,對於興光堡壘的使用青年局有何看法?

局長說明,興光堡壘最早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後借予青年局做使用,局長也強調有進行整修、強化消防安檢設備,才來提供高中職與大學社團來使用。

智翔提出的疑慮為,當初既然為建設公司的樣品屋,材料必定不會考量到耐用性,建材破損是預料之事,但因為產權在於建設公司,是否有經費用於維修? 當然智翔也理解,產權與經費上,在與私有企業的合作上一定有窒礙難行之處。

換個角度想,青年局身為公家單位,應該要有自己的據點,使用興光堡壘並非長久之計,也許現在就可以來思考「興光堡壘2.0」的落腳處與規劃了。

劇場職業災害風險管理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法規的問題,作者林素貞 這樣論述:

摘 要:台灣表演藝術劇場行業工作,長久以來相關工作人員,多數以自由工作者、工作室、或5人以下小型公司等形式存在,其事業體薄弱,工作權益難以保障。且表演藝術產業經營模式特殊,在非以經營獲利為前提下,其勞、雇關係認定模糊困難。臨時雇主或表演團體對勞動法令生疏,因經費有限及風險管理觀念不足,以致發生職業災害時,未有適度保險理賠可支應,又或臨時雇主需支付龐大職災賠償,這些都讓勞、雇雙方生活陷入困境。劇場技術人員中自由工作者高達六成人員無勞工保險,然二十多年來數次申請成立劇場技術職業工會,卻都遭主管機關拒絕。在時有耳聞的職災中,文化部坐視不斷發生的劇場職業災害,卻未見相關部門(文化部、勞動部)有任何組

織管理的調整與政策改革因應。期以本研究提昇劇場勞動風險管理,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本研究以先導個案廣泛蒐集產業資深工作者職災經驗、了解劇場工作特性,再由先導個案職災資訊中篩選取樣個案,以深度訪談方式進行研究,探求人員遭遇職災時,所遇到的困境、迫切待改革之劇場安全管理,進而建立劇場勞動安全政策及風險管理建議,期有效控制並改善職業災害,建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本研究綜合歸納結論建議如下:1. 成立職業工會,保護從業人員勞動權益。2. 受政府補助之團體及演出,強制規範人員投保,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3. 推動職能技術認證,提昇人員專業素質。4. 劇場管理立法規範,勞動安全管理法令

分階段施行:一.法令推廣、二.單位試行、三.強制實施。5. 建立劇場安全職業災害風險管理系統,使事故前、事故時、事故後管理系統建全。6. 建立劇場職業災害通報系統,以科學管理進行作業矯正或環境改善。7. 勞工安全教育及通識課綱實施,加強人員安全教育。關鍵詞:劇場安全、職業災害、風險管理、職業工會、技術認證

圖解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2版)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法規的問題,作者盧守謙,陳承聖 這樣論述:

  1. EasyPass,完整不漏   依考選部命題大綱編排,考題不漏網。     2. 圖文解說,易以吸收   條文圖表式闡述,使讀者易掌握。     3 歷屆考題,完整豐富   近9年設備師及設備士歷屆試題,進行完整精解。     4. 本職博士,實務理論   累積30年火場經驗,實務理論佳。

從我國司法判決探討通勤災害法規範未來應有之發展

為了解決職業災害法規的問題,作者黃愛珍 這樣論述:

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建構而成,惟其適用範圍雖有重疊卻又不盡相同,勞工依法得請求之項目及給付標準各異,又因補償與賠償本質上的差異,而有過失責任之要求不同、抵充問題等問題,若再加上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對於雇主課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不僅造成勞工、雇主雙方當事人之爭議,亦徒增法院審理時在認事用法上之困難。除此之外,對於職業災害中業務起因性之論證及事實調查上,亦受到醫學鑑定與行政機關之解釋與政策之影響,加上職業災害發生原因複雜,可能受到個人生活、工作或社會環境、意外事故等複雜因素之影響,涉及層面廣泛,因此不易釐清影響程度及事故責任,就一般職

業災害之認定仍有所爭議,對於通勤災害與過勞死等非典型職業災害之認定則更顯困難,加上日新月異的職業災害類型及日趨複雜的勞資關係,使得我國法院更不易形成較為一致之見解與標準,對當事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在本研究搜尋我國職業災害之司法判決時,發現我國因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屬個別雇主責任,因此就雇主是否應為「通勤災害」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個實務爭議因個別法官在法律見解上之差異,以致於司法實務判決之結果迥異,在各類職業災害案件類型中尤為嚴重,不僅嚴重影響勞資雙方之權益,甚至影響我國司法威信。又「通勤災害」除前述司法實務在法律見解上之爭議外,以2010年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現金給

付人次觀之,勞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所致傷病、失能、死亡之比例均遠高於非上下班交通事故,足見上下班交通事故對於勞工身體健康、勞動能力及生命安全之威脅及嚴重性。是本研究在職業災害案件類型中,選擇以「通勤災害」為研究標的,擬從判決評析之觀點彙整實務上的案例,分析勞資雙方當事人提出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之主張,並就法院所採認之事實與適用法律之見解,對於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加以類型化,再歸納、分析各級法院對於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如何認事用法,以瞭解我國司法實務對於通勤災害相關爭議問題之見解及其發展趨勢。本研究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設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為研究範圍之起迄日,以關鍵字「通

勤災害」或「應經途中」,搜尋各普通法院(含所屬簡易庭)該年度民事案件及各行政法院該年度行政案件,最後進行研究之案件數量為最高法院3件,高等法院共32件,地方法院共108件;簡易庭共46件;最高行政法院14件;高等行政法院共64件。總計共267件作為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就本研究範圍對於通勤災害是否適用勞基法上職災之意見分佈,從年度區分,自2001年起,採取肯定說之件數即高於採取否定說之件數,尤其在2008年後,否定說在有表示意見之案件中僅佔10.91%;而2008年以前,否定說在有表示意見之案件中佔22.58%,足見近年來普通法院以肯定說為多數說。再以各級法院來做區分,則有下列趨勢:(一)最高法院

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均採取肯定說,但件數僅有3件,且迄未有相關之判例見解出現,尚難推論最高法院即採取肯定見解。(二)高等法院大致上仍以肯定說(68.75%)為多數說,但未表示意見者占18.75%。(三)地方法院約有57.41%採取肯定說,但值得注意的是未表意見者占26.85%,因此在地方法院之通勤災害案件有五成七之案件可能被認定為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而其他四成三之案件則採否定說或未表示意見,故在判決結果之預測具有較高之不確定性。(四)簡易庭約有73.91%採取肯定說,在各級法院中是比例最高的。最後,本研究以上開判決評析之分析結果為據,並綜合關於通勤災害之學說見解、期

刊論文、行政函釋等資料,導出通勤災害相關法規範之修法建議,及依通勤災害之爭議問題建立實務判決標準,以作為未來立法或修法與擬定政策,及各項輔導措施之參據。倘能從司法判決出發,尋求突破現行通勤災害法規範之困境,進而能引發行政主管機關的重視與討論,逐漸形成社會大眾對通勤災害爭議問題之共識,再推動修法或是立法,以及政策與措施之健全,必能逐漸消彌通勤災害之爭議,提高司法判決之可預測性與正確性,並保障勞資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