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金控法規範的利害關係人非授信交易之探討也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間利益輸送,以保護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權益。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法規與函釋變動頻繁,在實務上仍有許多法規爭議與窒礙難行之處 ...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詹德恩所指導 徐燁儀的 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之研究 (2019),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業、資金、投資、關係人交易、實質利害關係人。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黃相博所指導 潘紀綱的 銀行業公司治理之研究-以利害關係人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銀行、公司治理、利害關係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45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則補充:第 45 條,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的問題,作者徐燁儀 這樣論述: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成效係維持保險公司健全經營之重要關鍵,而其營運資金主要源自保戶所繳納之保費,且一旦事故發生,即須仰賴保險公司之賠付以填補保戶損失,達到社會安全與保險保障的最終目的,故如何兼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效率與風險控管,以確保其財務穩健、資本適足及償付能力無虞,即為監理規範重點。近年來,主管機關對保險業關係人交易之監理強度與裁罰力道與日俱增,除要求交易時應依照法定程序與限額外,更著重保險業內部對於關係人控管機制之建立。而所謂關係人之定義與範圍,不僅因各類不同法規內容而有所差異,更包含法律形式與實質關係之認定。實務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法律形式之解讀尚有部分疑義仍待釐清,實質關係人

之判斷標準則更為不易,相關規範之闡釋與適用,已然成為保險業法令遵循之一大難題。此外,觀察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管制規範與關係人交易規範,二者之監理原則均包含交易要件、交易決策程序及交易限額之控管,就保險業資金運用涉及關係人交易時,即可能產生不同法規對同一事物有同類規範之情形,應比較各該規範間之關聯與異同,並以管制必要性及管制效率的角度,探討其相互間交集或排除適用之範圍是否妥適。本研究試析論國內相關法令函釋與文獻,以保險業資金運用所可能涉及之關係人規範為基礎,加以界定關係人之定義與範圍;並以交易要件、交易決策程序及交易限額三大規範面向為中心,比較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關係人交易之規範模式,並針對現行保險業於

我國集中市場購買關係人股票之交易規範,分析概括授權之可行性;最後以對保險業投資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質性訪談結果,並以國內某壽險業者之內部規範為例,輔以主管機關近年來相關裁罰案例類型,整體性地評析現行規範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期能提供業者相關法令遵循作為之參考,並使我國保險業資金運用與關係人交易規範更加周延。

銀行業公司治理之研究-以利害關係人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的問題,作者潘紀綱 這樣論述:

我國針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規定散見於各個法規,依其立法目的之不同分別有不同之限制與禁止規範,其中銀行法在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法制上有詳盡之規範,銀行在金融體系中之地位可由主管機關對其監理之強度窺知一二,故銀行業之公司治理亦可能與一般公司之公司治理有所不同。 本文從公司治理之角度出發,參酌 OECD 公司治理原則、BCBS 之銀行業公司治理原則及其所提出之有效銀行監理之核心原則等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有關之內容,輔以我國所提出之公司治理藍圖,以比較我國就公司治理之部分有無與國際潮流接軌或是我國有因地制宜之規定;而就交易類型部分,本文則係就利害關係人之授信交易等相關規範為研究範圍,並參酌美國、德國及國

際會計準則之相關規範,綜合觀察進行比較研究;最後則以我國實務上曾出現之違法利害關係人授信之相關案例做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