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6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詢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拋棄繼承後 ...也說明:... 何種情況,依民法第1176 條之1 之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郭欽銘、李麒所指導 鄭梅吟的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民法第1176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然繼承、法定期間、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全面限定繼承。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美伶所指導 尤怡文的 我國繼承制度之研究—以2007年至2009年修法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第1176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拋棄繼承、代位繼承,兩者差在哪?誤解隔代 ... - Yahoo奇摩新聞則補充:... 我國《民法》第1174 條固然規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權,但依第1176 條 ... 黃品瑜指出,有關第三代孫子女繼承的分配方式,依《民法》第1141 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第1176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第1176條的問題,作者鄭梅吟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修正前係採取「當然繼承主義」,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繼承之原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然而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之遽變,與 1985 年當時修正民法繼承編之背景與環境,有明顯差異。此繼承制度對於不諳法律的繼承人顯有不足,加上近年來,時代變遷、世界潮流趨向於個人主義,個人意識主義抬頭之影響及強調以自我為中心之生活態度,致親人間關係日漸疏遠,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現實社會屢屢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須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立法院於 200

7 年 12 月 14 日及 2008 年 4 月 22 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並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及同年 5 月 7 日經總統公布。然立法院於 2009 年 5 月 22 日三讀通過修正有關全面法定繼承,並於同年 6 月 10 經總統公布。惟修正之現行 2009 年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是否確以落實「全面法定繼承」為導向之制度,係為本文討論與研究之重點,故予以提出研議。

我國繼承制度之研究—以2007年至2009年修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第1176條的問題,作者尤怡文 這樣論述:

因為民法繼承編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及97年4月22日修正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之規定,創設了當然繼承制度下之法定限定責任,又於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民法繼承編,採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為了解決目前少數的社會現象,而這兩次的修法時間間隔過於簡短,並未考量現行社會的狀況就倉促立法,且沒有考量配套措施及新法施行後對社會的影響可能會產生許多問題,繼承制度影響社會巨大,故擬評析民法繼承編兩次修正的得失,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及衝擊,以及實務的因應措施來做闡述,並提出進一步的修法建議,希望能作為將來修正繼承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