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7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117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明珠律師寫的 圖解式法典-民法(親屬、繼承)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 - 碩豐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民法 第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婷所指導 沈志文的 論退休制度及再任職之法律問題 (2021),提出民法117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人員、勞工、退休制度、退休身分、退休年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17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預先聲明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 恩典法律事務所則補充:而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17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式法典-民法(親屬、繼承)

為了解決民法1174條的問題,作者陳明珠律師 這樣論述:

  對於「在校生」以及眾多「非法律系的同學」在學習法律之初,就法條複雜、艱澀的文字常常難以理解,不知如何解讀,更遑論記憶背誦,只能不知所以然的逐字硬背,造成極大的負擔。本書以法條條文為主,透過簡明易懂的圖解架構,為同學學習民法之最佳入門書。   本次改版主要針對「110年1月」的修法進行調整,因成年制度調整影響重大,設有2年之日落條款(亦即於112年1月1日始施行),因此本版將「現行條文」與「修正後尚未施行之條文」兩者均予以保留,以方便同學比對,並節選若干109年律師及司法官等選擇試題加入,和整理更多頗受且同學好評的「易記圖解」、「易記口訣」及「重要實務見解」,方便同學於

條文理解記憶後,亦能將重要實務見解一網打盡,完全取代傳統法典!   另,建議同學可視學習程度以及考試需求,而為階段性運用,於學習之初,可僅先利用【基礎題型】測試法條的記憶以及理解程度即可;待學習更加完備,往律司、法研等考試準備時,再就【進階題型】做整合性的掌握。   準備國考時,法條及基本概念的記憶與靈活運用,其重要性不可言喻,相信本書創新的圖像記憶法,絕對能幫助同學在應試的路途上事半功倍!

論退休制度及再任職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民法1174條的問題,作者沈志文 這樣論述:

政府推動各項施政作為,公務人員的良莠扮演著關鍵角色,而吸引高素質的人才進入政府機關服務,國家給付給公務人員的報酬為重要的因素之一,而做為給付報酬內容之一的退休金,其給付是否優渥或是合理,必然也是影響人才是否進入政府服務的因素。對於公務人員的退休照顧,為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隨著人口結構的變遷及社會環境的改變,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財務狀況面臨破產危機,如不進行變革,將無法繼續維持,退休公務人員面臨領不到退休金的窘境;無獨有偶,勞工的退休制度也面臨財務問題,必須進行改革才能繼續維持。公務人員退休所衍生的問題,不僅於實質退休金給付的問題,在國人退休後餘命愈來越長的情下,因退休後再就業所發生的問題,將

會與日漸增,政府應檢視現有規定,讓退休人員如願再次重返職場工作時,能順利重返職場並享有完整之職業保險保障,不會因為退休身分或年齡的問題,造成就業困難。本文從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切入,探討其退休後再就業所面臨的問題,並以勞工退休制度作為比較對象,藉以論證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應變革之部分,同時探討與勞工退休制度合併之可行性,期能作為將來相關法規進行修正時之參考。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1174條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