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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宗榮寫的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和蕭培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 - 地政司也說明: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發生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同屬親等 ... 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依民法第1140條及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所拋棄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哲睿的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優先承買權、物權、《土地法》第73條之1、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題庫堂則補充:依民法規定,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B)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C)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D)未通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為了解決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的問題,作者劉哲睿 這樣論述: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研究,已有很多法界的人士對其他《土地法》暨其他相關法條做相當之探討以及研究(如《土地法》第34之1條、104條、10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有所研究,但是對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的研究仍鮮少去探討,故本論文將針對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進行相關探討。於本論文前段部分先闡明何為優先承買權,其後再針對優先承買權之性質為何(物權性質及/或債權性質)做一部分的闡述,並將不同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所產生之不同法律效果作概括說明。進而,本論文將再針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其中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

承、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其次序有其先買權。但先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先買權視為放棄。」)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再以司法實務上已經於判決中發生的爭議為對象,說明本條在解釋適用時可能的問題,並從其中提出數點於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作探討。其後,本論文將再以這些問題為基礎,除了討論本條的存廢問題之外,並提出「列冊管理時間建議縮短」、「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建議應及於公開標售之不動產全部」以及「優先承買權之優先次序建議以對於土地之權利比率大小定之」等修法建議,最後提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