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朱熙的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事法系列~『「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 ...也說明:又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 ... 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瑕疵擔保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吳光平所指導 宋睿烽的 政府採購驗收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瑕疵擔保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編章節條文-民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則補充:(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瑕疵擔保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瑕疵擔保責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71130三立 名下房產24筆 李婉鈺「炒作都更」兩手賺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LFZkgYptz3A

話題性十足的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其實是個房產小富婆,名下擁有24筆地產,家族更是長期投資都更案。房仲業者說,靠著比市價便宜的成本買進中古屋,一邊等都更題材、一邊賺租金,如果發現都更議題沒了,還可以貸款放著不繳,走法拍程序等於兩手賺。

記者 葉庭 /綜合報導……↓

▲李婉鈺出身營建世家。

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堪稱「地產小富婆」,因為在新生北路上還有吉林路段都各有12筆房產紀錄。李婉鈺身價有多驚人,這些位在中山區的精華路段,光是名下就有24筆房地產。

▲李婉鈺名下有24筆房地產。

房產專家陳泰源:「中山區一帶的一般中古屋行情,約莫是65萬至70萬左右,豪宅的話破百萬也有,但平均大概一坪是90萬左右。」

▲房產專家表示,中山區一帶的中古屋行情,約莫是65萬至70萬左右。

投資眼光獨到,因為李婉鈺出身營建世家,不只擁有南加大土木碩士學歷,還當過拓興營造執行長,家族更是長期投資都更案。熟悉房地產炒作的專家說,靠著低於市價成本買進中古屋,等待都更期間一邊當包租婆收租金,如果發現都更沒賺頭就會進行法拍屋程序,等於兩邊賺。

像是李婉鈺名下這間錦新大樓被法拍,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等同可以幫事故屋洗白。

▲李婉鈺靠炒作都更兩手賺。

房產專家陳泰源:「透過法拍程序來漂白,也就是說可能這房子有一些瑕疵,它可能是兇宅、輻射屋或海砂屋,但是法院並不會針對房子的瑕疵來做擔保,法拍程序用正常行情來買的話,它的獲利約莫至少3成。」

李婉鈺在當選議員兩屆,副業靠著最熟悉的房地產,是不折不扣的單身富婆。

新聞網址→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20378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7/11/171130-24_30.html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朱熙 這樣論述:

  ◎掌握修法動向:以台大法律系於106年所提出之立法研究建議為基礎,來掌握最新修法動向。   ◎收錄最新考題:本書收錄最新110年司律、109年法制及研究所考題,並附有相關解析。   ◎學說、實務併敘:在本書的爭點中,除了有整理最新學說見解外,更掌握相關實務判決。   ◎主題、爭點式討論:以主題之方式編排,使讀者能夠針對完整主題進行思考,並透過主題內爭點順序的安排,加強讀者的思考流程,並以此訓練解題架構。

政府採購驗收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之研究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作者宋睿烽 這樣論述:

本文係在研究政府機關按政府採購法採購驗收後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廠商依機關招商投標方案,進行標案評估後投標,決標後未能按招標約定履約,且履約製繳商品復有瑕疵亦未進行保固,倘於履約過程中驗收階段商品確有明顯瑕疵,機關仍同意驗收合格進入保固階段,恐涉有瀆職行為,機關與廠商應依訂定契約規範如期如質交貨;另就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3款公務間取得,經上級機關核准案件,如軍事機關委製案,於機關間自訂瑕疵及保固條款,與公開招標各契約違約罰條款未同,經機關上級同意僅就違約部分進行行政處分,有無與機關對民間廠商制定契約條款有不公平對待抑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情形,藉由政府採購法、機關招標契約、軍事機關委製協議書等進行探討。關鍵詞:政府採購法、契約、委製協議書、瑕疵擔保、保固責任